流产女职工:难以启齿的产假待遇?
发布日期:[2010-02-21] 文章录入:Admin 浏览次数:608次
流产女职工:难以启齿的产假待遇?
《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的产假和产假待遇,然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流产的女职工往往因为某些传统社会观念的阻碍,对自己的产假和产假待遇羞以启齿,而有些用人单位也往往对流产的女职工依法应该享受的权益打折扣。有关律师指出:流产的女职工和用人单位均应当改变陈旧观念,依法保护合法权益,同时促进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
非正常生育不能休产假?
赵某在广州某清洁公司工作。2008年7月,怀孕两个月的赵某在下楼梯时不小心跌倒,导致流产。在医院做完手术后,赵某认为自己流产难以启齿,遂以生病为由去公司请假,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拿着流产证明再去公司请假,公司负责人告诉她:“你不是正常生育,不能休产假,现在公司正忙,你应该坚持工作。如果一定要请假,将扣罚工资!”
按照医生的吩咐休息15天后赵某回去上班,果然被扣罚了工资。赵某不愿意将自己流产的事情弄得尽人皆知,只好忍气吞声。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负责人对记者称,赵某和某清洁公司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赵某这种陈腐的观念不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某清洁公司的做法无疑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其中,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因此,某清洁公司让赵某正常上班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扣罚其工资是不合法的,赵某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流产产假要打折扣?
张某系广州海珠区某幼儿园教师,2009年9月5日,学校因进行修建工作,决定将教室内的电视机移到仓库内。已怀孕4个多月的张某也参加了搬迁劳动。由于搬运物件劳累,临下班时张某感到肚子有点痛,即赶到医院检查,检查过程中不幸流产。医院为张某进行医疗处理后,开具休假证明,让她休息。
张某从流产之日起共休息了95天。某幼儿园只按30天产假处理,其余65天按病假处理。张某不服,认为自己是因为参加搬迁加班劳动造成流产,要求给予95天产假待遇。某幼儿园认为,流产产假时间长度上短于正产产假,因此要打折扣。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张某流产与其参加搬迁劳动造成劳累有一定关系,某幼儿园给予30天产假待遇不合适,依法应该给与42天产假待遇。
广东法律援助处王律师认为,《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时间长度上的确短于正产产假,但是也有法可依,不是随便打折扣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8}2号文件)第1条中有详细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应注意的是,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导致女职工流产的原因是因公还非因公,均适用同一规定,皆为15~42天的流产产假(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另外,本案中,张某参加的搬迁劳动(搬迁幼儿桌椅)不属于孕期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内的劳动。因此,流产并非因幼儿园的违法行为导致,所以,张某提出享受95天产假待遇的要求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违反计生政策怀孕流产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广州某报社女职工周某于2009年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证,2010年初又怀孕做人流(属不合法生育),要求报社给予15天的产假,并支付正常产假待遇,该报社以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流产为由拒绝给予其产假和产假待遇。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赵律师认为,周某所在报社拒绝给予其产假待遇并无不妥,但是,拒绝给予其产假却有待商榷——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2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劳动部就处理劳动争议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二十、怎样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第四条规定?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此,1989年劳动部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中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1990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复函》(劳办计字(1990)21号)中进一步明确“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在处理有关女职工在“三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时,应全面理解、适用以上有关法规和文件。
但是,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那么,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怀孕流产能否享受产假待遇?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怀孕,流产可以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不同的概念。产假是法定的,但产假待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在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来源:南方工报(2010.01.25)
/推荐人:闫玉玲)